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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留置权的注意问题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11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的问题,在仓储合同当中可以体现出来,如果存货人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时,保管人是可以行使留置权,但前提是必须符合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对存货人造成不必要的侵犯。下面将进行具体的介绍。

  仓储合同的留置权注意问题

  仓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存储对方交付的物品,由对方支付费用的合同。其中存储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对方当事人称为存货人,被存储的物品称为存储物,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称为仓储费。

  1、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终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者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

  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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