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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担保协议怎么写 只在合同上签字的担保期限

添加时间:2021年7月15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担保协议怎么写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担保协议怎么写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担保协议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愿意为贵公司员工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按下列条件向贵公司提供担保:

一、担保范围

保证被担保人严格遵纪守法,严格遵守贵公司规章制度;

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履行职务或工作期间,不以盗窃、商业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等任何手段侵犯贵公司或贵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贵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

保证被担保人不出资经营或不从事与贵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营业,不做任何兼职工作;

保证被担保人严格保守贵公司营销网络、工艺、技术等商业秘密;

保证被担保人对因其工作失职、渎职、失职以及损毁公司财物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保证被担保人在因离职以前向贵公司移交有关的业务、帐务和相关资料,并办理贵公司规定的一切相关手续;

保证被担保人在因任何原因离职以前,清理完结其经办的相关客户全部拖欠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债务,如未能及时足额清结,应与工作交接人列明交结明细,交接清楚。

二、若被担保人因不遵守、不履行上述约定给贵公司造成损失而未能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向贵公司提供连带保证。

三、担保期间:

本担保书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签字确认生效日起三年止,采三年一签制。

四、不可撤销

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而撤销或变更;

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保证不因贵公司与被担保人的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而撤销或变更;

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保证不因被担保人向贵公司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而撤销或变更。

五、附件:担保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六、担保人概况;

与被担保人关系:□父子□母子□夫妻□其他

工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

家庭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

保证信:______________

我保证上述内容正确无误,并欢迎就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我声明,我和**鑫公司达成的协议完全是自愿的。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被担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只在合同上签字的担保期限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相关知识:担保期限的特点

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5条把“保证期间”的约定作为保证合同的一个基本条款;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第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中国保证制度中,存在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但因保证形式不同,要求主债权在保证期间应主张权利的对象和方式而有所不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起权利要求,而在一般保证中,权利主张的对象是主债务人,方式仅限于诉讼或仲裁,这是由一般保证的自身性质即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所决定的。

第四,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方面,若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逾期则免除保证。另一方面,在债权人按上述对象和方式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也未必一定承担保证。如在一般保证中,若主债务人在主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完全适当地履行了主债务,则保证人不承担;若主债务人未完全适当地履行了主债务,即便保证期间已结束,保证人也仍然承担保证债务。

在以后进行担保的时候要注意担保的期限,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免受到损失。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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