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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对于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
(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二)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
(六)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
(七)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提出异议的;
(八)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九)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
二、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
(一)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另外,担保合同虽然从属于主合同,也有其特殊的规定,但是它依然是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也适用于担保合同。
一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二是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的;
三是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四是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