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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5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1)、我今年37岁了,自91年3月起一直在上海的一家事业单位工作(属于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沪人<1995>16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那么对照自身情况,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与我签了一份1996年3月1日至1997年2月28日的聘用合同。
  (2)、99年6月单位人事调动,新任人事a与我签订了一份至2002年12月的聘用合同;签约时我提出应签到01年3月,以后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a给我的解释是:“03年续签合同时,合同上会写明从01年3月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这份合同不会影响到你01年3月以后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3)02年4月因意外伤住院治疗,后一直病假至03年9月上班至今。工作后单位人事又发生调动,04、05年单位未要求我签定合同,05年我见到别人在签劳动聘用合同,自己主动向人事b提出单位应与我补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b答复“老的政策作废了,现在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我当即提异议,“新政策没有出台,就应该根据原政策执行”。几天后,人事答复:“这事领导知道了,领导也认同我的做法”。因我与单位人事和领导以前从没有过任何过节,想人事这样做应该是按规定办事的,虽然对人事没有出示新政策有异议,出于对人事的信任及尊重,我签了1年期的合同(人事b没有将应一式2份的合同给我),并在06年续签了3年期的合同(人事b给了我一份一式2份的合同)。
  (4)09年4月人事b又提出让我续签5年期的合同,在旁的老同事奇怪我这个工龄这么还在签固定期限合同,就提醒我应该要求人事b出示“新政策”。在我的要求下,人事b出示了一份无文号、无签章的复印件,事后,我从网上查询后了解,人事出示复印件的“新政策”文号应该是:沪府发[2003]4号。依据该复印件的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第五十二条“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这个政策的第15条,我虽然在本单位有18年连续工龄,但离退休年龄不满10年,所以不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根据第52条“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我的情况又不属于这个合同施行的范围,我仍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5)由于这前出于对于人事b的尊敬和信任,在我没有看到“新政策”的情况下续签了2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当09年4月我看到这份新政策后,觉得我应该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此事我与人事b进行了沟通。在与人事的沟通中,发现了以下一些不理解的事:
  1、人事b否认了有过先前在05年对我说过的话“老的政策作废了,现按照新的政策签定。新的政策在制定中,无法出示”。
  2、因05年与人事b签的1年期合同,人事没有将一式2份的合同给我一份,我要求人事b将单位里留存的一份复印给我。人事b在翻找03、04年单位与职工签约的合订本中,未找到(事实是,这2年里单位并没有与我签合同),在05年的合订本中找到了一份我的合同。但不知何故,我档案中05年的一年期合同,变成03-05年的3年期合同;05年签的约,也变成了03年3月1日(而这个日期我还在医院治疗,根本没有上班)。我很诧异这些日期的变化,就问人事b“这些日期是怎么回事”?人事b解释“单位与职工签约将日期往前移,也是常有的事”,并说“我自己还在签固定期限合同呢。有这么复杂吗,还要复印合同,这种事闭着眼就签了,就你麻烦”
  我不认同人事b的做法,
  (1) 我是01年3月1日进单位的,按照<1995>165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自01年3月1日起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 99年6月1日,单位与我签至02年12月31日,按照人事a的解释,单位应在这个合同结束后,应与我补签一份自01年3月1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3) 按沪府发[2003]4号文的第十五条,我的条件不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沪府发[2003]4号文第五十二条“自2003年1月10日起施行”,我的情况不属于这个文的规定,因为这个文施行前的01年3月1日,我已经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4)人事b事后的做法和说法更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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