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支璇

18582590424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电影(足球之恋)联合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原标题: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基本情况

为丰富公司在影视文化板块的参与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与广州恒乐影业有限公司就共同投资摄制电影签订了关于《电影联合投资合作合同》和《补充协议》。该片预算总投资额度为人民币6,630万元,鑫科材料投资人民币1,326万元,占总投资的20%。

该片原计划于2015年底完成制作,后根据剧情和市场的需要,在剧中添加了三维动画特效制作部分,延长了影片制作周期。截至日前,该片后期制作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审,预计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发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与恒乐影业签订了《电影联合投资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以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并规范双方后续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

1、甲方:广州恒乐影业有限公司

2、乙方: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甲乙双方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电影《Ball love》联合投资合作合同",原合同约定"如该片不能按照预定计划完成拍摄和发行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仍不能发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乙方投资款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由于后期制作等原因,原合同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电影《Ball love》联合投资合作合同"变更如下:

1、"电影《Ball love》联合投资合作合同"履行时间延长至2017年6月1日。如甲方不能在2017年6月1日前完成影片发行,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乙方投资款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2、本补充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电影《Ball love》联合投资合作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6日

联系电话:18582590424

全国服务热线

18582590424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