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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案情介绍:一般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袁xx以被告成都成华xx医院通过其在媒体上发布了广告,且由谢伟x于2002年8月31日,向原告袁xx出具欠条,载明:被告xx医院欠原告袁xx在《四川日报》、《工人日报》、《天府早报》、《成都晚报》、《农村日报》、《家庭生活报》登载牛皮癣、口臭广告费27450元; 2002年11月5日,谢增x向原告袁xx出具欠条,载明欠广告费10700元(疝气科); 2003年9月29日,温xx向原告袁xx出具欠条,载明:欠广告费3000元(肾病科)。谢伟x、谢增x、温xx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故请求被告成都成华xx医院支付广告费。
原告诉辩意见:
      被告xx医院委托原告袁xx在《四川日报》、《工人日报》、《天府早报》、《成都晚报》、《农村日报》、《家庭生活报》登载牛皮癣、口臭广告,2002年8月31日,经被告xx医院的员工谢伟x与原告袁xx对帐,欠广告费27450元;在《家庭生活报》登载疝气不开刀广告,2002年11月5日,经被告xx医院的员工谢增x与原告袁xx对帐,欠广告费10700元;在《晚霞报》登载肾炎尿毒症广告,2003年9月29日,经被告xx医院的员工温xx与原告袁xx对帐,欠广告费300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4115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被告诉辩意见:
      被告xx医院辩称,被告未授权谢增x、谢伟x、温xx发布广告,谢增x、谢伟x、温xx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原、被告之间无委托代理广告关系;且谢增x、谢伟x亦证明原告诉请的款项与被告无关,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广告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袁xx与被告xx医院之间是否有委托代理广告的业务关系,被告xx医院是否应当向原告袁xx支付谢增x、谢伟x、温xx出具的欠条的款项。原告袁xx认为其与被告xx医院有委托关系,应当向其支付谢增x、谢伟x、温xx出具的欠条的款项。虽然原告袁xx向法庭出示了被告xx医院在《华西都市报》、《家庭生活报》、《晚霞报》登载的牛皮癣、口臭、疝气不开刀、肾炎尿毒症广告,但这些广告不能证明是被告xx医院授权谢增x、谢伟x、温xx通过原告袁xx发布的,袁xx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唐xx亦不能证明谢增x、谢伟x、温xx的行为是被告xx医院的授权行为,故原告袁xx与被告xx医院无委托代理广告的业务关系。谢增x、谢伟x、温xx向原告袁xx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被告xx医院不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袁xx要求被告xx医院支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袁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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