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2民终3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女,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元,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A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茹*,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B(上海)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不详。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上海A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B(上海)体育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1民初29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1民初29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邬*
审判员黄*
审判员陶*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主要亮点:
一审当事人自己起诉,选择了一家空壳公司作为被告,结果一审法院判空壳公司承担责任,实际的经营主体逃脱了法律责任。
我们二审介入之后,在二审法院已经确定书面审理的情况下,积极与法官沟通,提交多轮书面证据和书面意见,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裁定退回一审法院重新查明事实。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审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发回重审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