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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1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

  不管是做什么事情我们习惯了有条件的规定,因为每个条件又是做成这件事情的基础甚至是关键。要是没有条件的话就会失去约束,约束 对于有些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那些自我管理能力强的人可能不是特别需要,但是有些就必须要。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




  一、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三、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条件和方式的相关内容。希望每一份合同都能够被用心的对待,而不是被忽视,甚至不尊重合同的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而产生的,要是没有这样的意义的话,就没有必要再去用虚伪去粉饰。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由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节奏,也给传统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我们经常能够听到某某公司宣布破产、宣布裁员的消息。宣布破产也是有效保存资本的一种方式。那么宣布破产后还能撤销吗来为您介绍一下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破产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本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本条第二项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等。


  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以上就是整理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的内容。破产通常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进行的法律程序。在公司宣布破产后,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能够找到解决办法达成和解,经过法院允许,是可以恢复企业,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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