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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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1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12日,张某与仲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借给仲某15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同时,合同约定,仲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及四辆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张某其中上述抵押房屋已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车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仲某尚有111万借款未予偿还。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仲某偿还借款,并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法律分析:法院依法判决仲某向张某归还借款;如被告仲某逾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张某有权在111万元本息限额内,以仲某设立抵押权的房屋、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车辆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仲某为了担保其借款债务的履行,向原告张某设立了两类担保物权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不动产抵押权和以车辆为标的物的动产抵押权。上述两类抵押权,虽然存在众多相似之处,但却存在以下显著区别:其一,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奉行;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动产物权的设立奉行;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的核心区别。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合同生效的条件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以上三个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结合到《合同法》第十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如果成立后生效,则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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