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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人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16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贷款保证人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在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主体有一定的发展空间的,在贷款行为实施之前是需要有一定的要求的。关于贷款保证人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接下来由的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贷款保证人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人有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两种:一、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如果是一般担保,只有在债权人向法院告诉了,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二、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是指保证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保证人不得拒绝。 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不能满足后,方可以向担保人主张。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不再贷款保证书怎么写

  我因什么原因急需资金,现向贵行申请贷款,因程序需要,自愿把我名下地处某某区某某门牌号XXX平的房子,抵给银行做抵押,特在此申明!

  三、如何来定义贷款保证人

  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的为您整理的有关贷款保证人同担保人有什么区别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的贷款担保人是属于承担连带的。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借款的担保是十分常见的一个情况的,大额度的借款都是有着相应的担保人的需要的,根据担保的类型不同借款人逃跑了相应的担保人是要承担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两种。若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只有当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后仍有不足部分,才由担保人继续承担还款。而如果是连带,当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时,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相比之下,连带保证,对于担保人来说无疑风险更大。

  一旦借款人跑路,债务无法清偿时,作为担保人应注意审查自己有无可以免责的情形。

  一般来说,如果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会有部分免责的情况。

  二、借款纠纷案例

  张雨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强借款,谢强向张雨军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雨军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强找张雨军要求还款,张雨军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强无奈,将张雨军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张雨军说:;我没有向谢强借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君贤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甲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乙借款,乙向甲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甲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乙找甲要求还款,甲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乙无奈,将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在法庭上甲说:;我没有向乙借款。;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接手此案,斡旋调解。

  借款还款疑团重重

  因为日常生活中确实经常存在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后,出借方即向借款方支付借款的情况。

  乙说钱借给了对方;甲却说他没有向对方借钱,这笔款项是对方的还款。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中间究竟隐藏什么秘密呢经过庭审,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双方确认,原告乙于2008年4月10日向被告甲支付了25万元。被告甲对原告乙付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提出该款项为其他用途,是乙返还甲的借款,而不是甲向乙的借款。

  这两人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究竟是谁向谁借钱呢这笔争议的款项是借款还是还款本案会不会涉及诉讼诈骗呢经过庭审,一审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认定乙向甲支付了25万元。

  所谓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就是说若双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当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能够达到;合理相信的程度;,符合最低的证明标准,即其举出的证据使法官确信,成立的可能性大于不成立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就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乙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而甲虽然辩称,乙支付的款项是其他用途,是还款,但甲除自己陈述外,并未向法庭出示其他证据。显然对本案事实而言,乙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乙的主张成立。甲向乙借款25万元,他应偿还借款。

  乙要求甲按月利息3%支付借款利息,并提出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但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含混不清,无法辨认其中的谈话内容,不能证明双方曾对借款利息有过约定,因此乙要求;被告甲按每月3%的标准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法院又指出,乙可以从现在开始要求甲支付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替人担保借款人跑了怎么办的全部内容。担保的进行就是要对于相应的借款承担一个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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