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支璇

18582590424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租赁合同附随义务是什么 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17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租赁合同附随义务是什么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那么租赁合同附随义务是什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那么租赁合同附随义务是什么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


  一、租赁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在我国,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为使债权能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负的义务。该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债之关系的发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义务。还有的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依法规定所产生的义务。从这个定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因此应将其统一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合同法义务群。


  二、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租赁合同附随义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画押,便万事大吉没有后顾之忧了。可我们身边也存在很多签完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维权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下面为您解答。



  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了出现合同违约的事由时,应当承担违约。但是在实际中,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损失的,是否也要承担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一、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现实中,很多人签过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可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2、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4、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发律师函等。




  二、合同中如何确定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国际市场,不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审理中,应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1、违约的构成及归则原则


  过错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过错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2、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不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三、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有更多内容欢迎咨询律师!







联系电话:18582590424

全国服务热线

18582590424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