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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1年7月30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浅谈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形成并产生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形成并产生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被奉为民法的最高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主要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的公平正义精神,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而附随义务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我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可以看出,附随义务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与保密义务:


  一是积极履行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及时通告并使其知晓的义务。通知义务又称为告知义务。通知义务要求市场主体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互相告知,共同推动合同的履行,最终使合同目的得以全面实现。


  二是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全面实现合同目的,应该互相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最大限度内的照顾和便利。这往往要求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积极履行协助义务,促使合同及时成立并生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客观地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在考虑自己的同时,积极地为对方着想,实现对方的正当愿望,使合同能够顺利、适当地履行。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合作,协助对方处理好与合同相关的后续事务。


  三是积极履行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向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对于一方或双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保密义务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作为,即不通过积极的行动去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就不会违反该项义务。


  现实生活中,一方或双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还很多,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害,导致了相对方的物质损失。违反附随义务要承担相应的。笔者认为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应理解为合同。只要有违约附随义务行为存在,当事人即就应当承担违约,而不考虑其主观是否有过错,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但如果是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就所受的损害来请求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对附随义务的内容、形式、归责原则等方面规定不详细、模糊,且日常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附随义务的认定也无统一标准,出现很大差别,附随义务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附随义务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从立法上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画押,便万事大吉没有后顾之忧了。可我们身边也存在很多签完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维权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下面为您解答。



  合同违约条款约定了出现合同违约的事由时,应当承担违约。但是在实际中,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损失的,是否也要承担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一、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现实中,很多人签过合同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可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


  2、如果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必要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4、如果希望对方履行合同,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发律师函等。




  二、合同中如何确定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国际市场,不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审理中,应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1、违约的构成及归则原则


  过错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过错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2、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不履行合同义务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权。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三、不履行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约定的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怎么计算赔偿额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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