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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论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

添加时间:2021年7月30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强制保险合同和自愿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如下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物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财产保险,其标的是有形的,是处于静态中的财产,例如,企业的厂房、设备等。


  广义的财产保险,其标的还包括无形的财产权利和,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如运输中的货物、行驶中的车辆、航行中的船舶、飞行中的飞机,以及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植物等。


  我国目前开办的财产保险主要有三种类型:


  国内财产保险;


  农业保险;


  涉外保险。


  2、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有: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老年保险;


  伤残保险等。








论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从订立到生效哪些具体的法律解释呢为您简单解读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含义


  订立保险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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