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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认定原则有哪些 无效合同认定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1年6月15日 来源: 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   http://www.rahtjfls.cn/

 支璇,上海民商事合同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无效合同认定原则有哪些

  核心内容:无效合同认定原则有哪些认定无效合同原则有不非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院才进行认定,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等等。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认定原则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不非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无效合同认定的情形

  合同签订以后并不是马上生效的,有的签订以后也有可能是无效的合同,法律上对于无效合同的情形也是做出了约定,这个在认定之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之后就会进行处理,接下来就和一同来了解无效合同认定的情形。




  一、无效合同认定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且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则必然使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确认合同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主流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三、无效合同的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折价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无效合同认定的情形以及有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一个合同是否是有效的或者是无效的合同,这个主要就是看是否符合一定的情形,如果符合的话就对其进行认定。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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